往期回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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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经审查认为,按照香河县联席会议统一安排,根据县级领导分包问题楼盘工作要求,“佳龙.美墅杉”(香河中佳住宅小区)项目已成立专班,处理相关事宜。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涉及行政、司法等多部门,相关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多、人员多,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,并非单一法律问题。原告沙威所争议的问题并非个例,行政机关已对涉案项目成立专班进行协调处理,故其相关诉求应优先在政府专班的协调下有序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原告沙威的起诉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;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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