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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房产案件已经全面不讲法律了?又一起法院以“本案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宜”驳回原告起诉!

来源:@隐身的魔法师本院认为,本案中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。原告以案涉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提起本案诉讼,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。但鉴于本案系涉众性问题楼盘所引发的纠纷,相关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多、人员多,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,非单一法律问题,政府及银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对接并推动案涉问题楼盘的化解工作。为统一实质化解涉案问题楼盘纠纷,结合目前的形势政策,本案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宜。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。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后,被告仍未按照承诺交房,原告可依法另行起诉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决如下:
驳回原告陈香丽的起诉。


延伸阅读:


活久见:法院因“政府专班协调”为由,驳回原告起诉!


本院经审查认为,按照香河县联席会议统一安排,根据县级领导分包问题楼盘工作要求,“佳龙.美墅杉”(香河中佳住宅小区)项目已成立专班,处理相关事宜。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涉及行政、司法等多部门,相关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多、人员多,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,并非单一法律问题。原告沙威所争议的问题并非个例,行政机关已对涉案项目成立专班进行协调处理,故其相关诉求应优先在政府专班的协调下有序解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、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驳回原告沙威的起诉。
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;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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